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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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本罪,需要主观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知假售假;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并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标准。本罪属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见犯罪,也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为了准确把握本罪的辩护要点,本文精选了2个无罪案例,供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当事人家属参考:
一、虽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但缺少客观证据证明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案例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利,购进假冒的“某品牌”管及管件进行销售。被告人吴某某、贾某某夫妇明知张某某出售的“某品牌”管及管件系假冒而购买并销售。具体实施如下:
(1)2017年10-11月,被告人张某某将假冒的“某品牌”管及管件卖与被告人吴某某、贾某某。吴某某、贾某某将该些假冒的“某品牌”管及管件以51000元价格卖与客户程某。
(2)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贾某某以8000元的价格再次从张某某处购买假冒的“某品牌”管及管件,运回其店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7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在张某某的仓库内查获假冒的“某品牌”管及管件一批,价值1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从卷内证据看,仅有被告人的供述及程某提供的发货清单及管材管件(每种五个)。公安机关没有对该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亦没有对该批物品的真伪进行比对鉴别,仅仅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认定程某从被告人吴某某、贾某某处购买的管材及管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证据不足,因此该起指控不能成立。
对于公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即从被告人张某某的仓库查获的物品,公安机关委托“某品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真伪鉴别,但该鉴别报告无法作为证据使用。首先,用于真伪鉴别的样品没有取样过程,用于鉴定的检材来源不合法。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仓库扣押的物品包括PPR管四种,但是用于鉴别的样品仅一种;从张某某仓库扣押的管件共九种,但是用于鉴别的样品共五种,并且两种管件并不在公安机关所列扣押清单中,不能证实这两种型号的管件属张某某仓库中的管件。因此该鉴定对鉴别的样品没有随机取样的过程,且仅对其中的部分物品进行真伪鉴别,以此推断不同种类,不同型号的其余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显然证据不足,故被告人张某某仓库内没有鉴定的其余管材及管件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目前事实不清,且已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管材及管件共计59060元,均未出售,达不到刑事犯罪的数额标准,故本案目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二、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购买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用于承建工程,属于“使用”行为,不能认定为“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例
被告人钱某在承包某收费站房建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弄虚作假,从苏某处购买假冒“某某牌”卫浴产品在工程项目上使用。钱某共向苏某支付货款22万元,钱某向业主结算卫浴洁具施工安装费用58万元。
检察院认为,对于钱某的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1)钱某对苏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授以犯意,并对商标及商品种类的制作确定提供帮助及资金支持;(2)钱某收到假冒商标的洁具后,将其用于工程项目后再销售给消费者,是苏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钱某无罪。理由如下:
1、买假行为并非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教唆行为。苏某生产假冒“某某牌”卫浴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系其独立决定、独立实施。在钱某与苏某认识之前,苏某早已开始销售假冒“某某牌”卫浴产品。钱某的行为是单纯的购买行为,不能评价为教唆他人假冒注册商标。
2、承包施工行为与销售有着本质区别,施工是向特定建设单位的交付行为,而销售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经营性盈利行为,因此不能根据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成果交付并支付相应款项的行为”,就将其认定为“有偿转让”的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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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理事。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成功办理了多个无罪、罪轻的成功案例,获得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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