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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详解(八):非法生产、销售赌博电子游戏设备或其专用软件(刘士军律师)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09 | 73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行为方式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定罪量刑标准

1、情节严重的标准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