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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
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刘士军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扎根济南,立足山东,承接全国范围的各类刑事案件,为当事人分忧解难。
全天候畅通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
2024-11-21
出入境证件是指出入境管理机关签发、出具,具备出入境证明许可功能的证件。本案中,原审被告人苏某1、林某2、关某4、林某5、吴某3为不法人员提供的虚假企业员工身份材料仅属于办理商务签注的备案材料,该材料本身不具备出境证明的许可功能,不属于出入境证件范畴。因此,上述原审被告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服务来帮助不法人员从出入境管理机关取得出境签注来牟利的行为不符合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但是,上述原审被告人通过在商务出境签注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帮助多名不法客户骗取出境签注并多次偷越边境,其行为系将分散独立的不法分子聚集组织起来实施偷越边境,依法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2024-11-21
“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11-20
帮助需要在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向管理机关申请居留许可成功后收取金钱,法某某出卖的是服务而非证件,故其行为特征不符合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表现特征,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024-11-20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运送”,主要是指使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非法运送出入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徒步带领他人通过隐蔽路线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的,也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事前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在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境前或者入境后,提供接驳、容留、藏匿等帮助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2024-11-20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详细介绍了该罪名的法律规定、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案例。
2024-11-18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24-11-16
“欺骗手段”是认定骗取贷款罪的重要条件。“欺骗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信任,从而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对其理解,应当限定为对信贷资金发放产生实质性、决定性影响的欺骗行为。
2024-11-15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024-11-12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A犯保险诈骗罪,但缺乏主观方面犯罪构成要件,指控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2024-11-09
本文精选了9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无罪案例
2024-10-31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024-10-30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10-29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上述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有真实业务向第三方购买发票,可能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4-10-2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在于对国家税款的侵害,所以有真实业务向第三方购买发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有可能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是比较轻的。所以,律师在辩护时,要注意重罪与轻罪的区别。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透支,经过催收未还的,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24-10-28
恶意透支型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超额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以上催收不还”的行为。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持卡人仅仅是经催收不还,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属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