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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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案件名称:孙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罪(为保护当事人信息,使用化名)
辩护律师: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刘士军律师
关键词:故意毁坏财物罪;违法建筑;无罪辩护;不起诉
案件结果:检察院对孙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9月5日,山东A建设公司在某某工地修建一条预制水泥道路。
2024年9月27日下午,所在地的村支部书记王某让B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将该水泥道路挖掉。刘某安排挖掘机司机宋某、杨某、李某、高某,分别驾驶挖掘机到达水泥道路,王某指挥上述人员将该道路挖掉。
经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认定,被毁损道路价值10.05万元。
律师辩护过程
(一)拘留期间的辩护
孙某被刑事拘留后,孙某的家属委托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刘士军律师为孙某辩护。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后,了解了基本案情,认为本案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不同意取保。
(二)审查逮捕期间的辩护
拘留后第30天,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律师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认为不应当批准逮捕。理由如下:
孙某的身份是B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其受安排开挖机作业。案发时,村支部书记王某安排了B机械租赁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刘某又安排挖机司机孙某等人,王某指挥挖机司机挖掉了该道路。孙某等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并无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认为孙某等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不充分,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经过阅卷,了解了案件的全部事实,更加坚定地认为孙某无罪。
律师向检察院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请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意见概述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农用地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建设,包括不得进行硬化。山东A建设公司未经批准,私自修建案涉道路,占用的土地属于村里的耕地。该道路在被毁坏前已经被县国土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且街道办的土管所已经通知村委进行耕地恢复。村支书王某安排了B机械租赁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刘某又安排孙某等挖机司机去拆除。孙某接受工作指令拆除违建道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对孙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经过审查,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孙某主观上无毁坏财物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本案中被毁坏的道路是违章建筑,孙某受指派开展作业,履行工作职责,拆毁违章建筑,没有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故意,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日常工作中,员工在接到单位或上级指令开展工作时,很少会预判行为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但是一旦案发,就会陷入被动。遇到此类情况,当事人要及时向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求助。律师可以在各个诉讼阶段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刘士军,律师,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六余年,曾从事检察官工作多年,辞职前担任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科长。
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数罪辩一罪、实刑辩缓刑、罪重辩罪轻的成功案例。咨询电话:1330640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