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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决定成败,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成功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8-26 | 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案能获得无罪不起诉的结果,核心在于辩护人对案件细节的全面梳理与精准挖掘。辩护人通过逐一核对每一笔交易的时间、收款账户、微信聊天记录,精准锁定了周某参与犯罪的起始节点,将周某未参与的交易数额依法剔除,最终得出周某涉案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结论。

案件名称: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为保护当事人信息,案件所涉人员均化名处理)

承办律师: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刘士军律师

关键词: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证销售香烟;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不起诉

办案结果: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3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伙同周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物流寄递从他人处购买香烟,并销售给40余名散客。犯罪嫌疑人杨某非法经营数额为51816元,犯罪嫌疑人周某数额50606元。

辩护过程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周某委托了刘士军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人经过阅卷,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周某的犯罪数额错误,周某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周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帮助杨某收款,以及帮助杨某联系上家购买货物。想要确定周某的犯罪数额,应当首先确定周某开始犯罪的时间。

杨某、周某的供述均可证实:2024年10月3日,因杨某的微信、支付宝收款受到了限制,所以想用周某的收款码收款,周某答应并提供收款码。根据周某的收款记录,可以进一步证实:2024年10月3日12:31,周某开始帮助杨某收取第一笔非法经营香烟的款项700元。周某开始参与犯罪的准确时间是2024年10月3日12:31。

根据杨某与买家张三的微信聊天记录,杨某与买家张三是在202410月3日上午8点至10点沟通买卖雪茄的事情,张三在当日上午10:32将3065元付至杨某个人的支付宝账户。该起交易行为是杨某个人独立完成,此时周某尚未加入,该笔交易金额不应计入周某的犯罪数额。因此,周某的涉案金额不足五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经营烟草的刑事立案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在本案中,周某参与的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均没有达到上述刑事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周某涉案数额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检察机关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使经过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为周某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检察机关也应考虑到周某的涉案数额、自首、从犯等情节,并在情理上考虑周某离异后有幼儿需要抚养的事实,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心得

本案能获得无罪不起诉的结果,核心在于辩护人对案件细节的全面梳理与精准挖掘。辩护人通过逐一核对每一笔交易的时间、收款账户、微信聊天记录,精准锁定了周某参与犯罪的起始节点,将周某未参与的交易数额依法剔除,最终得出周某涉案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结论。刑事辩护律师办理此类共同犯罪的经济犯罪案件,不能只停留在对案件定性的宏观辩护上,更要沉下心梳理每一份证据、核对每一笔数额,从细节处找到突破点。

作者简介:刘士军,律师,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六余年,曾从事检察官工作多年,辞职前担任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科长。

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数罪辩一罪、实刑辩缓刑、罪重辩罪轻的成功案例。咨询电话:1330640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