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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篡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如何定罪处罚
来源: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7-13 | 1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伪造、篡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签发的法定凭证,用于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状态。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5〕8 号),动物检疫证明分为动物A证、动物B证、产品证三种。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的检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 B)适用于省境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的检疫。动物检疫证明(产品)适用于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国家机关依职权出具的法定凭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二、伪造、篡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构成何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伪造、篡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

2023年以来,张某负责向某单位食堂供应鸡鸭肉等食材。

2024年起,该单位要求张某在销售鸡鸭等肉制品时,提供24小时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备案。张某便将其原有已过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日期及肉制品种类予以涂改变更后,再连同鸡鸭肉制品一并提供给该单位备案。

2024年至2025年,张某向该机构提供其私自变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三十余张。

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涂改,改变其原有内容,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从轻情节,最终法院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伪造、篡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看似是小事,实则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和群众的健康,触犯刑律必将受到严惩。


本文由刘士军律师整理创作。

刘士军,律师,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六余年,曾从事检察官工作多年,辞职前担任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科长。

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数罪辩一罪、实刑辩缓刑、罪重辩罪轻的成功案例。咨询电话:1330640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