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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8-24 | 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五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由: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银行保函;线下保函;假保函;合同诈骗;无罪辩护;不起诉

承办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刘士军律师

办案结果:无罪(检察院不起诉)

 

案情(简化版)

2024年5月,A公司因与B公司开展贸易业务,需要向B公司提供4000万元的银行保函。

A公司的工作人员张三(为保护个人隐私,均为化名)咨询了多家银行,得知银行保函的办理条件极为严格,需要经过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并核定授信额度,支付高额的担保费,缴纳较高比例的保证金。由于在银行无法申请保函,张三就联系到做保函业务的李四,李四又找到做保函业务的王五,王五又找到做保函业务的赵六,赵六又找到贾七。贾七说自己认识某银行行长,行长可以私底下给盖章、签字,出具线下保函。赵六又把贾七的话传给王五,王五传给李四,李四传给张三。

A公司为购买线下保函,支付了100万元给李四,李四支付了90万元给王五,王五支付了80万元给赵六,赵六支付了70万元给贾七。贾七办好保函后,将保函通过中间环节,层层传递给了A公司。A公司凭借该保函与B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

后因A公司违约,B公司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履行担保责任。银行表示该保函上的银行公章、行长签字、二维码、核行电话均是假的,为假保函,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A公司认为购买保函被骗,因此报警。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李四、王五、赵六、贾七立案侦查。

律师辩护过程

(一)拘留期间的辩护

王五被刑事拘留后,王五的家属委托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刘士军律师为王五辩护。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后,了解了基本案情。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无罪的法律意见,并要求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不同意取保。

(二)审查逮捕期间的辩护

拘留后第30天,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律师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认为王五无罪,请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王五是被人欺骗,主观上不知道保函上的银行公章是假,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赵六一直告诉王五贾七在银行系统里有很过硬的关系,能够找行长私下里给保函盖章能保证银行公章是真,让客户以较低的成本应急使用。而王五只是中介,没有参与保函盖章的过程,主观上不知道保函上的公章是假的。如果王五有犯罪故意,他完全可以自己伪造假公章,不可能会花费八十万元的高价找人给盖个假的银行公章。

其次,从款项的用途来看,王五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五收取的费用小部分留作自己和同事的介绍费,大部分支付给了赵六用于购买保函盖章,王五明显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王五有犯罪故意和诈骗目的,完全可以自己赚这个钱,又何必让别人拿走大部分的钱。可见,王五的想法就是帮客户买到银行的真实盖章,以此赚取介绍费。

再次,购买者是自愿花钱购买线下保函,而陷入错误认识才购买的。贾七说过:该保函是银行内部关系盖章的,所以不能真的让银行承担担保责任,购买保函的人需要签《免责承诺书》。A公司在购买保函时,签署了《免责承诺书》,这说明它明知购买的保函不具有担保作用,仍然愿意购买以应急使用。购买者是自愿花钱购买不具有担保作用的线下保函,而陷入错误认识才购买的。

最后,保函是否银行工作人员制作、提供,尚未查清。

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继续侦查。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经过阅卷,认为王五无罪。律师向检察院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请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A公司对涉案“保函”的真正用途是明知的,并非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保函”银行保函是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信用担保凭证,属于见索即付保函或有条件保函,银行根据保函内容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保函的核心作用是担保。但在本案中,A公司所需要的并非真正的银行保函,它只是想在短时间内、以低成本地拿到一纸“保函”用于敷衍交易对象。A公司购买保函的过程中,对于“保函”的作用是明知的,并没有被骗,并非陷入错误认识才购买的。

其次,王五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A公司在购买“保函”时,已经签署了《免责承诺书》。《免责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人保证按时履约付款,若有违约与银行无关。(2)申请人知道本保函仅作为展示使用,不具备索赔条件。(3)申请人确保受益人采用预约电话核行,核行只限于打保函上预留电话号码,不会采用其他方式(包括行与行之间电文核实),核行只办理一次。(4)拨打预留电话以外的电话造成的风险,由申请人自己承担。从上述条款可知,已经告诉申请人,所谓的“保函”根本不具有担保作用。

再次,在银行公章真假的问题上,王五也是被别人欺骗,没有犯罪故意。王五一直认为保函是银行内部人员私底下盖出来的公章,不知道“保函”上的银行公章是假的王五轻信了赵六的说法,才心甘情愿地将收取的绝大部分费用转给了赵六,用于购买银行内部人员的签字盖章,其仅留下小部分作为自己的介绍费。从款项的用途来看,王五明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王五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不可能会花费八十万元的高价找人给盖一个假的银行公章。

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五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五不起诉。

 

作者简介:刘士军,律师,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六余年,曾从事检察官工作多年,辞职前担任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科长。

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数罪辩一罪、实刑辩缓刑、罪重辩罪轻的成功案例。咨询电话:1330640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