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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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电信网络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也会造成更多的人上当受骗,破案的难度更大,因而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电信网络诈骗从重处罚。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2.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性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三、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另,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标准全国统一。
山东省确定的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3.1山东省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
3.1.1普通方式的诈骗数额较大:金额达到6千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
3.1.2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金额达到3千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诈骗数额虽已达到6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罪、悔罪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2山东省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如下:
3.2.1普通方式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金额达到8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
(2)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不满8万元,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3)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不满8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2.2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
(2)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2.4万元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3.3山东省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如下:
3.3.1普通方式的诈骗
(1)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不满50万元,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不满50万元,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3.2电信网络诈骗
(1)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40万元不满5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