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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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非法收购、运输,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林业生态资源保护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对于受雇佣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破坏森林资源受过处罚的除外。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仍然予以收购、运输。
认定“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应当根据涉案林木的销售价格、来源以及收购、运输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等情节,结合行为人的职业要求、经历经验、前科情况等作出综合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但有相反证据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1)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林木的;(2)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伪造、涂改产品或者原料出入库台账的;(3)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习惯的;(4)逃避、抗拒执法检查的;(5)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三、立案量刑标准
1、情节严重的标准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涉案林木立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的;
(2)涉案幼树1000株以上的;
(3)涉案林木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4)涉案林木价值5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涉案林木立木蓄积100立方米以上的;
(2)涉案幼树5000株以上的;
(3)涉案林木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4)涉案林木价值25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七条 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应当根据涉案林木的销售价格、来源以及收购、运输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等情节,结合行为人的职业要求、经历经验、前科情况等作出综合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但有相反证据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一)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林木的;
(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伪造、涂改产品或者原料出入库台账的;
(三)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习惯的;
(四)逃避、抗拒执法检查的;
(五)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八条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涉案林木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涉案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涉案林木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林木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实施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二)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
(三)非法采伐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的;
(四)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五)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行为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考虑涉案林地的类型、数量、生态区位或者涉案植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手段等因素,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针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其他林木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五条 组织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受雇佣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破坏森林资源受过处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价值,可以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
第十八条 对于涉案农用地类型、面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种类、立木蓄积、株数、价值,以及涉案行为对森林资源的损害程度等问题,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立木蓄积”的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当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五、案例:被告人贾某犯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案
被告人贾某于2018年在某县**乡**村经营某某木材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2021年3月19日,某县某某林场(甲方)与贾某的木材加工厂(乙方)签订《某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按照86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收购甲方山场杉原木,并载明该山场设计采伐蓄积112.93立方米,设计出材79.05立方米,所采伐得出的每个小班的出材量,不管多少均按照每立方米统货统价860元收购,该合同除甲乙双方均签字确认,并由山场土地股持有者周某在合同上签字。
被告人贾某在收购木材过程中,其在明知山场设计砍伐出材量仅为79.05立方米的情况下,仍超过设计出材量于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三次收购山场共计442.2134立方米(包括设计出材量79.05立方米)杉原木,后雇请民工运输至某县某某木材加工厂进行加工处理并销售至外省。
亦查明,2023年4月28日,经某县林业局对周某涉案山场滥伐林木进行鉴定,该山场越界采伐面积为1.5307公顷,越界采伐林木蓄积为324.76立方米。周某亦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23年9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于2023年6月14日经某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森林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他人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运输林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贾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贾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贾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予以社区矫正。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注:为保护当事人信息,已经对姓名进行了化名处理)
本文由刘士军律师整理。
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五余年,曾在检察院工作多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罪轻的成功案例,获得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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