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刑事辩护研究网
——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刑事案件中的赔偿(包括“退赔”),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返还财物或者进行经济赔偿的行为。在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积极进行赔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按照“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交流,使得被害方得到赔偿、犯罪嫌疑人得到谅解,可使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
在刑事实务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都会考虑:要不要赔偿;赔偿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赔偿的支出与带来的收益是否匹配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名,对于赔偿的重要作用,分析如下:
一、在刑事立案前赔偿:有可能避免刑事立案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在客观上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因为积极赔偿而避免了被刑事立案。以生活中常见的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为例。
(一)故意伤害罪案件
第一种情形:积极赔偿,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虽然属于公检法管辖的公诉罪名。但是公安刑事立案的前提是:伤害行为造成轻伤或更重的结果,并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如果被害人没有报警,或者公安受理案件后被害人不愿意配合进行鉴定,公安通常无法刑事立案。因此积极赔偿,对于避免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种情形:积极赔偿,有助于适用“情节显著轻微”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中,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再追究刑事责任:(1)被害人有严重过错;(2)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方式不属于恶劣;(3)犯罪嫌疑人积极进行赔偿,双方矛盾已经化解的。
(二)诈骗罪案件
按照刑法理论,犯罪一旦既遂后,退赔只是从宽处理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鼓励嫌疑人退赔,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会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基层派出所处理诈骗案的常见操作是: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一般不会马上立案,而是先让嫌疑人主动向被害人退还财物。在嫌疑人拒不退还财物的情况下,公安再予以刑事立案。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确实触犯了诈骗罪,或者具有很大的犯罪嫌疑,及时退赔也是个化解刑事风险的有效方法。
二、在刑事立案后赔偿:有助于适用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对于罪行较轻的刑事案件,在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更容易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共同殴打丁,致使丁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将甲、乙、丙三人拘留后,三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丁,丁出具了谅解书。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
同样,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检察机关也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需要说明,如果罪行很严重,即使赔偿、获得谅解,也不容易取保候审。
三、审查起诉期间赔偿:有助于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有较大可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四、法院审理阶段:有助于适用缓刑
在损害人身、财产权利的较轻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为了化解矛盾,一般会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获得谅解”作为适用缓刑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因为,“谅解”意味着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已经化解了,适用缓刑既不会引发被害人的不满,也不会引发新的矛盾。
五、一些特殊罪名:退赔,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通常而言,在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中,积极赔偿是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比如,诈骗六十万元,在没有任何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即使退赔了全部金额,量刑也在十年以上,不会降低到十年以下。
但对于一些特殊罪名,及时、积极赔偿可以起到减轻、免除处罚的效果。
例如,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犯挪用资金罪,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积极赔偿,无论对于被害人,还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具有积极意义。但具体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罪行的轻重、所处的诉讼阶段、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愿、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文由刘士军律师创作,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每日经典案例”微信公众号致力于刑事法律问题的研究、经典刑事案例特别是无罪案例的挖掘。欢迎关注本公众号,及时获取更多文章信息。
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五余年,曾在检察院从事检察官工作多年。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门主任,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罪轻的成功案例。刘士军律师电话(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