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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二)》的时间效力问题
来源: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4-19 | 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加大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惩罚力度。因此,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担心,自己(亲友)正在被处理的案件会不会适用新的规定而受到不公正的处罚。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

《解释(二)》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这一规定意味着加大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惩罚力度。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为例,按照最新的标准,犯罪数额20万元以上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犯罪数额300万元以上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因此,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担心,自己(亲友)正在被处理的案件会不会适用新的规定而受到不公正的处罚。

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理由如下:

首先,从旧兼从轻是处理法律溯及力问题的基本原则,其核心精神是‌有利于行为人‌。该原则要求在新旧法律交替时,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若新法对行为人更有利则适用新法。

其次,两高对于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定如下:

“一、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 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再次,《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前,仍然是执行之前司法解释的标准。

 



刘士军律师,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曾从事检察官工作多年,辞职前担任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数罪辩一罪、实刑辩缓刑、罪重辩罪轻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