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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

    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刘士军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扎根济南,立足山东,承接全国范围的各类刑事案件,为当事人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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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详解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10-25 | 35 次浏览 | 分享到: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雇佣“水军”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雇佣“水军”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誉利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捏造”,既包括凭空编造虚假事实,也包括部分虚构,恶意歪曲、夸大。根据法条的文字表述,行为人只有同时具备“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才构成本罪,但部分学者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散布捏造的事实。

“他人的商业信誉”,主要是指他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等,如信守合约、信贷信誉、资金状况是否良好。“他人的商品声誉”,主要是指他人商品在质量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售后服务的质量、知名度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典型案例

李某某等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

2020年10月至11月,李某某作为T公司营销部副部长,安排王某某联系胡某某所在公司,撰写H公司产品使用低劣配件的虚假负面文章20余篇,经李某某、王某某审核后,通过自媒体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发布后,李某某安排王某某联系他人编写负面评论,经王某某等审核后,组织“网络水军”进行发布,并通过互评、点赞等方式保持热度。

2020年“双11”期间,相关自媒体账号在多个网络平台集中发布虚假负面文章135篇,阅读量共计100余万。消费者受上述虚假文章误导大量退货,导致H公司多地经销商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5.1万元,H公司同期内股价下跌幅度达14.54%。

【诉讼过程】

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12月11日,市南区检察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2月,市南区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对王某某、胡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依法精准办案,围绕“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等补充完善证据。检察机关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就虚假负面文章对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害进行取证;另一方面,同司法审计单位积极开展沟通,明确因涉案负面文章造成直接损失的具体核算标准,依法准确认定损失结果。

增强企业守法意识,促进依法规范经营。该案中T公司与H公司均为中国家电行业知名品牌,检察机关立足办案,引导两家企业依法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家电行业良好市场秩序。针对本案反映出的T公司部分员工法律意识薄弱、片面追求业绩等管理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及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实现管理提档升级,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破坏公平竞争违法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主体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部分企业人员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应予依法惩处。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谣言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商誉的犯罪行为,以高质效司法办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全链条整治“网络水军”,净化互联网营商环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商业竞争过程中,通过网络传播虚假负面信息、再配以“网络水军”呼应评论,成为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的常用手段,反映出网络空间一些商业竞争乱象。网络信息快速传播和“网络水军”推波助澜等要素叠加,严重损害被害企业商誉。在办理“网暴”企业案件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治理案件背后“网络水军”黑灰产业链,净化互联网营商环境。

作者简介: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联系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