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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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刘士军 律师简介

刘士军律师,男,1985年生,山东省费县人,执业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接受过七年专业的法学教育。

刘士军毕业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六余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参与办理了多起县处级、乡科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

刘士军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刑委会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

刘士军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的案件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的犯罪、侵犯财产权利类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类犯罪、网络犯罪、新型犯罪等。成功办理了多个无罪、罪轻的成功案例,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广泛好评。

刘士军律师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八层

        

        刘士军律师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件

1、济南某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 50 万元),获得无罪(存疑不起诉)。

2、某企业家涉刑案件,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200余万元)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 2000万元)获得缓刑。

3、济南某上访被认定寻衅滋事罪案件,获得无罪(存疑不起诉)。

4、济南某非法经营罪案件(无证销售香烟),获得无罪(相对不起诉)。

5、济南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财物价值 10 万余元),获得无罪(绝对不起诉)。

6、济南某非法经营罪(非法销售“瘦肉精”),申请取保候审成功,获得缓刑。

7、济南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获得缓刑。

8、临沂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案件,获得缓刑。

9、济南某故意伤害罪,获得缓刑。

10、德州某诈骗罪案件(电信网络诈骗),获得缓刑。

11、淄博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虚开税款数额近 200 余万元),取保成功。

12、烟台某寻衅滋事罪案件,二审减轻量刑案。

13、济南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造成十人死亡),获得从宽处理。

14、济南某介绍卖淫罪,获得从宽处理案。

15、滨州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从宽处理。

16、济南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案件:检察院指控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过辩护,职务侵占罪获得无罪,合同诈骗罪(100余万元)无罪。

17、济宁强迫交易罪案件: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经过辩护,法院判处两年十个月。

18、北京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经过辩护,取保成功,获得缓刑的量刑建议。

19、某敲诈勒索案:公安认定敲诈26万元,经过辩护,检察院认定敲诈1万元。

20、某销售假药案:原认定销售金额48万,检察院建议量刑七年,经过辩护后,认定销售26万元,适用缓刑;

21、某开设赌场案:被拘留后,在公安阶段取保候审,法院判处缓刑。

22、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拘留后,在公安阶段取保候审,后解除取保候审未移送检察院。

23、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被拘留后,在公安阶段取保候审,经检察院审查起诉退回公安后解除取保候审。

24、某企业家涉刑案件,公安认定三个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在检察院阶段辩护打掉两个罪名,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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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某某等17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施某某等17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目的并非为了私仇或争霸一方,且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害均属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两村村委会达成了和解协议,施某某等17人也出具了承诺书,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以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决定对施某某等17人不起诉。

  • 检例第173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可能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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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进行追诉,并可以从被组织人数、持续时间、组织手段、陪侍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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