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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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刘士军 律师简介
刘士军律师,男,1985年生,山东省费县人,执业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接受过七年专业的法学教育。
刘士军毕业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六余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参与办理了多起县处级、乡科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
刘士军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刑委会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
刘士军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的案件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的犯罪、侵犯财产权利类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类犯罪、网络犯罪、新型犯罪等。成功办理了多个无罪、罪轻的成功案例,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广泛好评。
刘士军律师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八层
刘士军律师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件
1、济南某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 50 万元),获得无罪(存疑不起诉)。
2、某企业家涉刑案件,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200余万元)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 2000万元)获得缓刑。
3、济南某上访被认定寻衅滋事罪案件,获得无罪(存疑不起诉)。
4、济南某非法经营罪案件(无证销售香烟),获得无罪(相对不起诉)。
5、济南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财物价值 10 万余元),获得无罪(绝对不起诉)。
6、济南某非法经营罪(非法销售“瘦肉精”),申请取保候审成功,获得缓刑。
7、济南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获得缓刑。
8、临沂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案件,获得缓刑。
9、济南某故意伤害罪,获得缓刑。
10、德州某诈骗罪案件(电信网络诈骗),获得缓刑。
11、淄博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虚开税款数额近 200 余万元),取保成功。
12、烟台某寻衅滋事罪案件,二审减轻量刑案。
13、济南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造成十人死亡),获得从宽处理。
14、济南某介绍卖淫罪,获得从宽处理案。
15、滨州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从宽处理。
16、济南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案件:检察院指控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过辩护,职务侵占罪获得无罪,合同诈骗罪(100余万元)无罪。
17、济宁强迫交易罪案件: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经过辩护,法院判处两年十个月。
18、北京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经过辩护,取保成功,获得缓刑的量刑建议。
19、某敲诈勒索案:公安认定敲诈26万元,经过辩护,检察院认定敲诈1万元。
20、某销售假药案:原认定销售金额48万,检察院建议量刑七年,经过辩护后,认定销售26万元,适用缓刑;
21、某开设赌场案:被拘留后,在公安阶段取保候审,法院判处缓刑。
22、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拘留后,在公安阶段取保候审,后解除取保候审未移送检察院。
23、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被拘留后,在公安阶段取保候审,经检察院审查起诉退回公安后解除取保候审。
24、某企业家涉刑案件,公安认定三个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在检察院阶段辩护打掉两个罪名,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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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无罪案例:这3类人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刘士军律师)
2024-07-24
1、行为人挂靠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并独立核算的,其不符合职务侵占的主体身份,其收到的工程款也不属于被挂靠公司的资金,占有工程款资金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人员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3、行为人名义上担任公司职务,但实际上与公司是合作关系的,不具有犯罪主体身份,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开设赌场罪无罪案例:16个无罪案例及无罪的理由(刘士军律师)
2024-07-23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办并支配赌博的场所,吸聚他人在其中赌博的行为。赌场既包括传统的赌场,也包括近年来不断增加的网络赌场,例如赌博网站、赌博的APP、赌博的微信群组等。近年来,开设赌场罪案件数量呈现增加的趋势。但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法律适用,还是事实的认定,开设赌场罪都是一个难题。为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本文精选了十六个开设赌场罪的无罪案例
受贿罪无罪案例:欠缺“权钱交易”本质特征,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刘士军律师)
2024-07-22
一、国家工作人员调整岗位后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付出劳务并收取合理的报酬,即使是有业务关系的人员给予的,也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节日收取礼金金额不大,且送礼人缺少具体的请托事项,无法认定受贿罪;
四、国家工作人员因其他原因收受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受贿;
五、收取款项的性质无法查明,无法认定为受贿款;
六、没有证据证明中间人将财物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受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七、不符合“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形,不能适用1万元的立案标准,只能适用3万元的立案标准。
2024-07-20
故意伤害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名,也是具有较大辩护空间的罪名,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较多。为了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本文总结了故意伤害罪案件的若干成功辩护要点,供广大律师同仁、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参考:
2024-07-18
为了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本文总结了帮信罪案件辩护要点。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帮助他人实施犯罪?
二、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帮助了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三、帮助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四、如果构成帮信罪,哪些情形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2024-07-17
帮助诈骗分子引流,是指通过发送诱导性信息,引导被害人添加犯罪分子的微信、微信群、QQ群或其他小程序后,再由专业的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对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司法实践中,引流有两种方式:线上引流和线下引流。刘士军律师提醒广大青年:寻找兼职工作要提高鉴别力,不要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如果您的行为已经涉嫌引流犯罪,请及时咨询律师。
在小区里下毒毒死宠物狗,怎么定罪判刑?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构成、量刑标准详解(刘士军律师)
2024-07-16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毒害性”物质,是指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类毒物等;“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放射性的物质;“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
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4-07-15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销售王者荣耀、和平精英、穿越火线等游戏外挂,如何定罪处罚?(刘士军律师)
2024-07-12
《王者荣耀》外挂程序的功能必须依附在《王者荣耀》游戏客户端游戏过程中才能实现,存在对《王者荣耀》游戏客户端实施未授权的删除、修改操作,绕过了游戏的保护措施,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销售游戏外挂程序,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024-07-10
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并非都是恶意的。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综合主、客观两方面的事实来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详解:犯罪构成、立案标准、司法解释、参考案例(刘士军律师)
2024-07-10
行为人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能构成本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2024-07-09
挪用公款罪适用缓刑的条件
2024-07-09
受贿罪适用缓刑的情形
2024-07-09
贪污罪判处缓刑的条件
2024-07-09
盗窃罪适用缓刑的条件
2024-07-09
抢劫罪一般不能判处缓刑,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商榷。
2024-07-09
故意伤害罪适用缓刑的情形
2024-07-09
交通肇事罪可以判缓刑的条件
2024-07-08
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扶贫资金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无论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卖淫秽视频赚零花钱,困境之中竟还有生机(刘士军律师)
2024-07-05
利用网络云盘贩卖、传播淫秽视频,视频数量可作为立案标准,但一般不能作为严重、特别严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