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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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刘士军 律师简介

刘士军律师,男,1985年生,山东省费县人,执业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接受过七年专业的法学教育。

刘士军毕业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六余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参与办理了多起县处级、乡科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

刘士军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刑委会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

刘士军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的案件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的犯罪、侵犯财产权利类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类犯罪、网络犯罪、新型犯罪等。成功办理了多个无罪、罪轻的成功案例,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广泛好评。

刘士军律师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八层

        

        刘士军律师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件

1、济南某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 50 万元),获得无罪(存疑不起诉)。

2、某企业家涉刑案件,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200余万元)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 2000万元)获得缓刑。

3、济南某上访被认定寻衅滋事罪案件,获得无罪(存疑不起诉)。

4、济南某非法经营罪案件(无证销售香烟),获得无罪(相对不起诉)。

5、济南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财物价值 10 万余元),获得无罪(绝对不起诉)。

6、济南某非法经营罪(非法销售“瘦肉精”),申请取保候审成功,获得缓刑。

7、济南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获得缓刑。

8、临沂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案件,获得缓刑。

9、济南某故意伤害罪,获得缓刑。

10、德州某诈骗罪案件(电信网络诈骗),获得缓刑。

11、淄博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虚开税款数额近 200 余万元),取保成功。

12、烟台某寻衅滋事罪案件,二审减轻量刑案。

13、济南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造成十人死亡),获得从宽处理。

14、济南某介绍卖淫罪,获得从宽处理案。

15、滨州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从宽处理。

16、济南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案件:检察院指控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过辩护,职务侵占罪获得无罪,合同诈骗罪(100余万元)无罪。

17、济宁强迫交易罪案件: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经过辩护,法院判处两年十个月。

18、北京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经过辩护,取保成功,获得缓刑的量刑建议。

19、某敲诈勒索案:公安认定敲诈26万元,经过辩护,检察院认定敲诈1万元。

20、某销售假药案:原认定销售金额48万,检察院建议量刑七年,经过辩护后,认定销售26万元,适用缓刑;

21、某开设赌场案:被拘留后,在公安阶段取保候审,法院判处缓刑。

22、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拘留后,在公安阶段取保候审,后解除取保候审未移送检察院。

23、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被拘留后,在公安阶段取保候审,经检察院审查起诉退回公安后解除取保候审。

24、某企业家涉刑案件,公安认定三个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在检察院阶段辩护打掉两个罪名,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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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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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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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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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精选五件无罪案例,探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策略,为律师和涉案当事人提供参考。

  • 《刑法》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详解(刘士军律师)

    2024-10-2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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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2

    为了破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不是“明知”的难题,“两高”在多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不同的犯罪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方法。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表现,结合社会大众的一般经验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明知”。但需要警惕的是,司法实践出现了机械化推定“明知”的不良倾向——只要是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明知”情形,就认定行为人是明知。

  • 帮人转账、取现会构成犯罪吗?(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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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人转账、取现,会构成犯罪吗?刘士军律师认为,对于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分析:第一,要看这个钱的性质是什么。第二,要看主观上是否知道是什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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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非碘盐腌制咸菜,但检验符合食品标准,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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