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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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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详解以及为外国人办理居留许可无罪案例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11-20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帮助需要在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向管理机关申请居留许可成功后收取金钱,法某某出卖的是服务而非证件,故其行为特征不符合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表现特征,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三百二十条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出入境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户方面表现为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3、本罪的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

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标准

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出售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

五、案例法某某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法某某。因涉嫌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2年5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19日被逮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法某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法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翻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法某某为了有偿帮助巴某某坦人苏某某、利某某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及延期,虚构苏某某、利某某在其控制的香港某公司深圳代表处任职的事实,分别为苏某某、利某某各办理了一次许可和二次延期,收取苏某某人民币23000元、利某某人民币7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物证:外国人居留许可及延期等;2.书证:立破案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法某某 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法某某骗取六份出入境证件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应当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表示认罪,但辩称其有帮苏某某、利某某办居留许可、延期,但是没有收取他们的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法某某利用其熟悉我国对外国人居留许可的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协助在我国经商需要居留的外国人按规定申请并获得合法居留的许可,后收取报酬获利。

1、2009年5月间,巴某某坦人苏某某在深圳找到法某某要求协助办理居留许可,双方商定办成后苏某某给法某某人民币15000元。后法某某用苏某某租住的地址注册了香港某公司深圳代表处,并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区分局出入境管理科提出申请聘用苏某某,得到批准,后任苏某某为该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并协助苏某某完备了申请居留许可的相关材料,带苏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当面申请居留许可。2009年7月21日,公安机关签发了苏某某为期一年的居留许可。事后,苏某某付给法某某人民币15000元。2010年5月和2011年4月,按以上同样方法,法某某两次协助苏某某成功获得居留许可延期(期限一年),并每次收取了人民币4000元。法某某共收取了苏某某人民币23000元。

2、2010年2月间,巴某某坦人利某某从浙江来到深圳欲经商和居留。利某某向被告人法某某表示想在深圳做生意但不知道如何办理居留许可,法某某告知可以先在深圳办一个公司或外国公司的代表处,然后就可以办理居留许可,并称可以帮助办居留许可。双方商定后,法某某用利某某的租房注册了香港某深圳代表处并将该代表处卖给利某某。法某某以利某某系该代表处的首席代表的名义完备了申请居留许可的材料,并于2010年5月20日带利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同年6月12日,公安机关签发了利某某为期一年的居留许可。法某某 收取了利某某人民币30000元(含代表处转让费)。2011年3月和2012年3月,按以上同样方法,法某某两次协助苏某某成功获得居留许可延期(期限一年),并每次收取了人民币20000元。法某某共收取了利某某人民币70000元(含代表处转让费、年审费、办理居留许可的费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法某某 利用其熟悉我国对外国人居留许可的条件要求和办理程序,为有需要的外国人提供协助,帮助他们达到和满足居留许可所需的条件,事成后收取报酬牟利,被告人法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法某某的行为与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表现不符。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出卖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客观表现为将已有的出入境证件卖给他人获取金钱。本案被告人法某某是帮助需要在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向管理机关申请居留许可成功后收取金钱,法某某出卖的是服务而非证件,故其行为特征不符合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表现特征,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本案中,被告人法某某的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法某某利用熟悉我国对外国人在境内居留的条件要求和办理申请居留许可的程序,为在深圳经商需要居留许可的利某某和苏某某提供申请办理居留许可的帮助并收取费用,其实质是有偿服务,对此我国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而且对居留许可的延期允许代办。

被告人法某某为帮助利某某和苏某某达到在境内居留的条件,将其控制的香港公司在深圳设立代表处,该代表处的设立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合法、有效。法某某将利某某和苏某某聘为代表处的工作人员,是经过向管理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并不违反法律。苏某某和利某某的代表处代表的身份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这也被管理机关审核后批准其居留,和案发后管理机关并没有撤销苏某某和利某某的居留许可所证实。法某某 替苏某某和利某某填写申请居留的表格,带他们到管理机关去递交申请及面谈,均系按照居留申请的程序办理,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法某某在苏某某和利某某申请居留许可过程中所有的行为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某某向苏某某和利某某提供帮助使其成功申请居留许可后收取一定的金钱,是他们双方自愿协商所定,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法某某 虚构苏某某和利某某在境内相关公司任职的事实,向公安机关骗取了六份出入境证件出售给苏某某和利某某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要求追究被告人法某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刑事责任的根据和理由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法某某无罪。

 



作者简介: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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