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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
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刘士军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扎根济南,立足山东,承接全国范围的各类刑事案件,为当事人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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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三百二十条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出入境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3、本罪的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标准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
五、案例:张某某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案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2022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于2023年11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系宁波某某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4月至5月期间,宁波某某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承接了宁波某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和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19名客户前往智利参展代办签证的业务,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该业务。由于智利大使馆一直未审批通过该批客户的签证申请,被告人张某某遂于2023年11月初使用“美图秀秀”等P图软件伪造了该19名客户前往智利的电子签证页并提供给该批客户,后导致其中8名客户在入境智利时因签证系伪造被当地边检拒绝入境。被告人张某某在此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3年11月28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情节严重,应当以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并罚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伪造的垫资签证页,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7日至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2022年2月9日因被判缓刑释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刑初*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四、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作者简介: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联系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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