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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
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刘士军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扎根济南,立足山东,承接全国范围的各类刑事案件,为当事人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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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边)境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主要是指使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非法运送出入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徒步带领他人通过隐蔽路线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的,也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事前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在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境前或者入境后,提供接驳、容留、藏匿等帮助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但行为人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1)使用遮蔽、伪装、改装等隐蔽方式接送、容留偷越国(边)境人员的;(2)与其他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人使用同一通讯群组、暗语等进行联络的;(3)采取绕关避卡等方式躲避边境检查,或者出境前、入境后途经边境地区的时间、路线等明显违反常理的;(4)接受执法检查时故意提供虚假的身份、事由、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的;(5)支付、收取或者约定的报酬明显不合理的;(6)遇到执法检查时企图逃跑,阻碍、抗拒执法检查,或者毁灭证据的;(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标准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运送人数众多”,是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是指运送三次一闪,并且累计运送人数一般应当接近十人。
(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即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标准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8号)
五、案例
1、吴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不起诉案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受苏某某(另案处理)的雇请,在明知越南籍人员没有合法手续、意图偷越国(边)境的情况下,仍表示愿意运送越南籍人员从南宁市去到崇左市。当晚,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S****1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去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高速桥底,接到三名越南籍人员,并搭乘该三人去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村高速出口附近,准备再接其他越南籍人员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岩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岩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与魏W(已判刑)、“阿四”、张X(已判刑)、岩XX、陈XX(已判刑)等人一起分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从缅甸勐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至景洪的路线一般先由岩某某负责将偷越国境人员从缅甸勐拉送至中缅边境河边,由“阿四”负责从河对岸送至打洛五分场,由张X、岩XX负责带偷越国境人员绕过查缉点,最后由陈XX或魏W安排的司机将偷越国境人员从打洛新邦约送至景洪。从景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拉的过程中岩某某负责从中缅边境缅甸一侧江边送至缅甸勐拉。2020年2月18日,陈XX在上线的安排下,在勐海老路高架桥处接到一名偷越国境人员,并驾车载着偷越国境人员往打洛方向行驶,途中陈XX联系让岩某某安排摩托车司机到打洛五分场查缉点附近接应陈XX,岩某某便联系摩托车司机准备前去接应,在陈XX行驶至米处时便被民警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长期伙同他人一起分段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勐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长期伙同他人一起分段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控的2020年2月18日实施的犯罪,被告人岩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国境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岩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作者简介: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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