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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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刘士军 律师简介
刘士军律师,男,1985年生,山东省费县人,执业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接受过七年专业的法学教育。
刘士军毕业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六余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参与办理了多起县处级、乡科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
刘士军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刑委会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
刘士军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的案件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的犯罪、侵犯财产权利类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类犯罪、网络犯罪、新型犯罪等。成功办理了多个无罪、罪轻的成功案例,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广泛好评。
刘士军律师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八层
刘士军律师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件
1、济南某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 50 万元),获得无罪(存疑不起诉)。
2、某企业家涉刑案件,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200余万元)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 2000万元)获得缓刑。
3、济南某上访被认定寻衅滋事罪案件,获得无罪(存疑不起诉)。
4、济南某非法经营罪案件(无证销售香烟),获得无罪(相对不起诉)。
5、济南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财物价值 10 万余元),获得无罪(绝对不起诉)。
6、济南某非法经营罪(非法销售“瘦肉精”),申请取保候审成功,获得缓刑。
7、济南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获得缓刑。
8、临沂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案件,获得缓刑。
9、济南某故意伤害罪,获得缓刑。
10、德州某诈骗罪案件(电信网络诈骗),获得缓刑。
11、淄博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虚开税款数额近 200 余万元),取保成功。
12、烟台某寻衅滋事罪案件,二审减轻量刑案。
13、济南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造成十人死亡),获得从宽处理。
14、济南某介绍卖淫罪,获得从宽处理案。
15、滨州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从宽处理。
16、济南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案件:检察院指控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过辩护,职务侵占罪获得无罪,合同诈骗罪(100余万元)无罪。
17、济宁强迫交易罪案件: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经过辩护,法院判处两年十个月。
18、北京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经过辩护,取保成功,获得缓刑的量刑建议。
19、某敲诈勒索案:公安认定敲诈26万元,经过辩护,检察院认定敲诈1万元。
20、某销售假药案:原认定销售金额48万,检察院建议量刑七年,经过辩护后,认定销售26万元,适用缓刑;
21、某开设赌场案:被拘留后,在公安阶段取保候审,法院判处缓刑。
22、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拘留后,在公安阶段取保候审,后解除取保候审未移送检察院。
23、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被拘留后,在公安阶段取保候审,经检察院审查起诉退回公安后解除取保候审。
24、某企业家涉刑案件,公安认定三个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在检察院阶段辩护打掉两个罪名,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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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2024-10-18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处罚与销售金额挂钩,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10-18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4-10-18
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2024-10-18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24-10-17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立案量刑标准相差巨大,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准确界定是否单位犯罪。
2024-10-16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发展下线达到3层级、30以上,不一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刘士军律师)
2024-10-15
行为人发展下级层级3层、30余人,但其属于该传销组织的初级或低级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的传销活动中并未起到发起、策划、操纵作用,亦未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其行为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并未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此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2024-10-12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024-10-10
企业依法提出了采矿权延续申请,国土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企业在采矿证过期后继续采矿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采矿,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来看一篇典型案例:
2024-10-08
案例一:男子捉奸收取补偿金被判敲诈勒索罪,再审改判无罪
案例二:女子转卖止痛药被犯贩卖毒品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
交通肇事罪无罪案例:仅因逃逸而推定“负主要责任”,不等同刑法意义上的主要责任
2024-09-13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材料,具有刑事证据资格,是交通肇事罪案件中最关键的证据。但是,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不能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就直接据此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特别需要注意,仅因逃逸而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的,不能直接作为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要责任”。
2024-08-12
对于应当通过办案协作渠道办理的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协作请求,严禁未经履行办案协作程序擅自赴异地开展相关办案活动。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2024-08-08
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等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是司法机关办案中是否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但不应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司法机关应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涉案人员责任。
2024-08-06
本文详细梳理了10件寻衅滋事罪无罪案例,并总结了无罪的理由,可供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参考:
非法经营罪无罪案例:非法经营烟草7个无罪案例及理由(刘士军律师)
2024-08-02
1、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店面,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认定其他人是无证经营。
2、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虽然到期,但烟草专卖局并未及时将该证注销,行为人经营烟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4、持有零售许可证,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行批发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应当受行政处罚,但不构成犯罪。
5、司机运输货物时,主观上不明知是烟草,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6、行为人自身不具有烟草经营许可证,但是接受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人安排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7、行为人无证经营烟草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对其不起诉。
2024-07-28
一、行为人与企业之间是合作关系,其主体身份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行为人与公司是合伙经营关系,所收资金未交给公司的行为,属于民事违约,而非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行为人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其不具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身份,转走的工程款性质也不属于公司资金;
四、两家关联公司的利益具有同一性,行为人挪用一家公司的资金,目的是维护关联公司的利益,且短期内归还的,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
五、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挪用本公司资金的行为,不涉及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也不存在其他社会危害性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六、行为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未从中谋取利益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不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七、行为人使用私人账户用于公司资金往来结算,账户内资金性质混同,认定挪用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八、行为虽构成挪用资金罪,但退还所挪用资金,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其不起诉
2024-07-26
为了实现减排目标,政府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的政策。然而,有犯罪分子“紧跟时代潮流”,假冒“碳权交易”“碳中和”“碳达峰”等名义,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本文精选了三个以“碳”之名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提醒广大群众注意防范骗局。
一、以投资“碳汇交易”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以“碳排放权项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以“碳达峰”“碳中和”名义,实施诈骗。
走私犯罪研究:“代购”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例(刘士军律师)
2024-07-26
近年来,“代购”类型的走私案件不断增多,有些人因职业原因频繁出国而顺便做起了“代购”第二职业,有些人在出国旅游时临时做了“代购”,还有人全职做起了“代购”生意。但很多人并不了解自身行为可能会导致的严重法律后果。法律并不禁止“代购”,但法律禁止名为“代购”而实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
2024-07-26
1、内定垫资进场的施工单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招标产生,投标活动仅系形式所需,行为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2、招标人组织的“招投标”方式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方式严重不符,无法认定为招投标活动,不具备认定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
3、公司工作人员超出正常履职范围的“串通投标”行为,无法证明获得单位授权、代表单位意志,不能认定单位犯罪行为,公司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4、行为人虽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其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