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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真实业务向第三方购买发票,可能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刘士军律师)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10-29 | 450 次浏览 | 分享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在于对国家税款的侵害,所以有真实业务向第三方购买发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有可能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是比较轻的。所以,律师在辩护时,要注意重罪与轻罪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对于有真实业务而向第三方购买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争议是很大的,有的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的认为是无罪的。

本文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在于对国家税款的侵害,所以有真实业务向第三方购买发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有可能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是比较轻的。所以,律师在辩护时,要注意重罪与轻罪的区别。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条是选择性罪名,如果非法购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照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如果非法购买的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照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同时实施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所谓“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相对于依法领购而言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而且须经税务机关认定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到税务机关领购,除此之外凡是私自购买的,都是非法购买。

所谓“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所购买的不是国家税务机关发售的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伪造的。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10万元以上的。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24〕4号)

第十六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二十条  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五、案例刘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挂靠陕西XXXXXX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宁陕XX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经理期间,为了顺利在陕西XXXXXX有限公司报账,在未与陕西XXXX工贸有限公司、陕西XXXXXT有限公司、汉中市XX工贸有限公司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陕西XXXX工贸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总金额43.054259万元、总税额6.888681万元、总价税合计49.94294万元。从陕西XXXXXT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总金额41.2378万元、总税额6.59805万元、总价税合计47.83585万元。从汉中市XX工贸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总金额146.668959万元、总税额23.467041万元、总价税合计170.1360万元。

2021年4月23日宁陕县XX局对被告人刘某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在侦查中刘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表现,可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为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表示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宽处罚。

宁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陕西XXXX工贸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陕西XXXXXT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汉中市XX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陕西XXXX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陕西XXXXXT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高某某、景某某、周某某、苏某某、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所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本院认定的事实。

宁陕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9张,总金额230.961018万元、总税额36.953772万元、总价税合计267.9147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

 

作者简介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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