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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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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法院四次审理:未经许可经营危化品甲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11-22 | 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未经许可经营危化品≠刑法意义上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

2024年10月出版的总第1045期《人民司法》发表了一篇非常有实务价值的案例分析,名为《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的司法判断》(作者:徐浩、刘震、罗嫣)。文章非常有见地的提出,未经许可经营危化品≠刑法意义上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

案情:2015年6月-2018年11月,被告人邓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甲醇,储存在某工业园区的一处存储罐内。之后,邓某让其父亲分装在塑料桶内,并销售给多家餐馆、酒店作为餐厨燃料。经统计,邓某累计购进甲醇燃料157万余元。

梅列区人民法院(后合并为三元区法院)认为:根据2015年版危化品目录,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危化品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危化品。所以,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审宣判后,邓某提出上诉。三明中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三元区法院重审一审认为:被告人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危化品甲醇,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三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未经许可经营危化品的事实属实,但一审将其认定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缺乏法律依据。判决被告人无罪。

在《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的司法判断》一文中,三明中院的徐浩法官、福建高院刘震法官、三元区检察院的罗嫣提出:危化品并不当然等于刑法意义上的限制买卖的物品。行为人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一是要从法益侵害层面判断,二是从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层面判断,三是要从罪责刑相适应层面判断。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刘士军律师。

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联系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